2009年8月1日 星期六

貸款仲裁聽證 7月才生效

內華達房地產公司負責人林秀華表示,在美國生活,要瞭解美國的遊戲規則,才能從中得到最佳利益。 記者伊佳奇/攝影

對於自7月1日起生效的貸款仲裁聽證會法規,提供有房貸困擾的屋主可向法院申請舉行聽證會,而銀行必須與屋主談判的強制性機會,已引起許多民眾關注,但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規範只適用在7月1日以後才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 (notice of default)的屋主。

最近,有一讀者陳小姐根據6月13日所刊載「賭城房地產專欄」中,介紹聽證會的文章,前去法院領取申請聽證會的表格,但她卻被告知不符合資格,因為她是7月1日以前就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,陳小姐感到很困惑。

如果屋主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是在7月1日以前,則除非銀行也願意,此法規不能強迫銀行接受屋主的要求聽證會,因為法律是「不溯及既往」。 進一步來認識此法規的施行細則,當銀行在寄出催款通知時,根據此法規就要附上申請聽證會的表格,屋主如果在收到以上文件的30天內,填妥申請聽證會的表格,銀行必須中止對該屋的任何法拍程序。

如果銀行未派代表出席這個聽證會,可能會遭法院處罰,包括強制必須修改貸款條件,如果仍無法和屋主達成協議,或屋主未出席聽證會,則銀行可恢復進法拍程序。

此外,就算陳小姐的房子遭銀行法拍,所有權已轉移到銀行名下,她房屋門上還貼有通知要她立即搬走,要瞭解到,這通知只是法拍程序必要做的,實務上,是銀行將派人,一般是房產經紀人,來與原屋主談判搬走的條件,包括搬家費及搬家時限。

結果陳小姐在本公司提供專業意見下,向銀行代表表示,同意維持良好屋況,並在一個月內搬出,得到$2,000搬家費,所以,尋求專業、瞭解法規、依法行事,也確保自己應有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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